員工每年最多可請多少天病假?

員工每年因病或意外而缺勤,同時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6天。因患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,該缺勤每年最多為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。

還有其他可接受的缺勤理由嗎?

除了意外或患病外,根據《勞動關係法》第五十條,員工可因以下原因缺勤。然而,除法律有相反規定或僱主與僱員有事先協定外,因以下原因缺勤之員工可能不獲發報酬:

  1. 因配偶、第一親等直系的血親或姻親死亡而連續缺勤三個工作日;
  2. 因結婚而連續缺勤六個工作日;
  3. 因成為父親或收養而缺勤兩個工作日;
  4. 因母親在生產活產嬰兒過程中或在產假期間死亡,嬰兒之生父缺勤十二個工作日;
  5. 須向其家團成員提供不可延誤的援助,該缺勤每曆年最多為十二個工作日;
  6. 因懷孕、分娩或非自願流產而患病,該缺勤最多為三個月;
  7. 因不可歸責於僱員的事實而導致的缺勤,尤指出現不可抗力或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;
  8. 因自行參加與工作有關的考試而缺勤;
  9. 僱主於事前或事後許可的缺勤;
  10. 法律規定的其他缺勤情況。

參考資料及說明 - 《勞動關係法》:

http://bo.io.gov.mo/bo/i/2008/33/lei07_cn.asp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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